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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一个“毁商”事件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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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6: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李国鹏王松才

    “上苍独爱岭南地,遗下西江一明珠。”

    位于广西东部的藤县被誉为悠悠西江上的一颗“明珠”。如同大多欠发达地区一样,这里也曾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投资热潮,但是,并非每一个投资者都是“明珠”宠儿。

    广东商人黎某(应要求隐去实名)就是这样的一位投资者。

    “我于2007年10月、2008年8月先后两次在广西梧州市藤县投资。在遭遇了用人不当被骗后,本指望当地公·安局能抓获犯·罪·嫌·疑·人,帮我挽回损失以便加大投资,哪知藤县公·安局不仅不帮忙,反而帮倒忙,致使我的项目被毁。”广东商人黎某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更为要命的是,当事的相关方一直在与我争利,对我大肆掠·夺。”

    黎某说,“我这样说的理由是因为两个由公·安部督办、广西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定论的案·件却屡被地方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设置障碍,并以各种理由迅速撤案,让我的合法利益一步步损失殆尽。”

    为了核实黎某的说法,了解该事件真相,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一行近日赴广西进行调查。

    再次投资遭侵占

    从梧州市去往藤县县城,50公里左右的路程不仅耸立着两个收费站,还有一条坑坑洼洼的崎岖公路把人颠簸得头晕目眩。

    然而,这样的环境似乎没有成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瓶颈”。

    据本报记者调查,在黎某和梁赞珠运作藤县卓欣公司期间,通过梁的介绍,黎某又认识了刘芳平、徐荣志。2008年8月,黎某和刘芳平、徐荣志协议合作收购了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米兰公司)100%股权。

    黎某向本报记者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并说:“公司收购款大多是我拿出的,2010年9月底前共出资2780万元。”

    据该证据材料显示,2008年6月5日,黎某委托第三人刘芳平、徐荣志收购米兰公司,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同年7月8日,又签订了《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同年8月1日,黎某授权第三人徐荣志与米兰公司原股权人曾剑民洽谈收购项目。

    2010年4月13日,米兰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显示,黎某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米兰公司的经费开支需经黎某和第三人徐荣志审核签名后方可开支。

    2010年9月7日,米兰公司第五次股东会议纪要认定,范女士(黎某之妻)为公司董事长、徐荣志为董事、刘芳平为董事总经理;协议股东黎某占股50%,原工商登记在刘芳平名下的70%股份中转50%给黎某指定人范女士,余下50%股份是刘芳平和徐荣志共有。

    而据黎某投资款项表明,黎某的投资额为2780万元。收购完成后,米兰公司继续开发位于藤县新城河东中心广场的“国贸大厦·国贸中心”项目。

    今年1月15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来到该项目现场,了解到其规划总建筑面积约80000平方米,由3层立体商业裙楼、7栋17层高电梯洋房和70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组成。

    黎某告诉本报记者,“刘芳平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将米兰公司的股东仅仅登记为刘芳平和徐荣志两人,并把自己登记为公司法人代表,而米兰公司股东真实持股情况是,本人50%、徐荣志31.25%、刘芳平18.75%。”

    自米兰公司成立至今,共召开了六次股东会议。“2010年9月7日,第五次股东会议通过,将原登记在刘芳平名下实属本人所持有的米兰公司50%股份变更登记至范女士(我爱人)名下,并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但刘芳平并未执行。”

    藤县公·安局的《侦查情况汇报》证实了黎某的上述说法。徐荣志、刘芳平共占50%,但未有二人具体占股比例。

    该事件在公司第六次股东会之后急转直下。刘芳平拒绝与黎某、徐荣志联系,并取得应由股东共管的公司全部印鉴。于是黎某向藤县公·安局报案。

    2011年1月5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经侦查,刘芳平除涉嫌职务侵占外,还涉嫌挪用资金。

    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快抓快放”

    然而,事态发展跌宕起伏。对于刘芳平的快抓、快放成了整个事件被议论的焦点。

    2011年1月30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刘芳平执行刑事拘留,送蒙山县看守所羁押。同年2月4日,因刘芳平怀孕,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1年7月7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刘芳平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同日,藤县公·安局以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提请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藤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刘芳平侵占、挪用资金主观故意不明确。”

    但是,在后来的2012年6月13日,广西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出具的《关于对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芳平、梁赞珠涉嫌经济犯·罪的审查意见》认为,刘芳平“非法占有黎某50%股权的主观故意明显。”

    2011年7月27日,藤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而藤县公·安局的《侦查情况汇报》则认为,在对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多次讯问中,她没有供述所有涉案资金的去向,都是辩称所有资金已投入工程中去,但她无法提供相应的开支证据来证实。

    经补充侦查后,藤县公·安局于2011年9月28日重新提请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芳平。

    2011年9月30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2011年10月21日,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向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文,调阅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卷宗。

    2012年1月5日,藤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刘芳平取保候审。

    2012年10月13日,《藤县政·法·委关于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认为,从刘芳平取保候审至今,公·安机关也没有收到新的证据,目前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批捕。

    2012年10月24日,藤县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记者注意到,2012年11月,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黄健(刘芳平案·件负责人)被降职为一般民警。今年1月15日,在藤县,记者希望与黄健见面了解当时案·件的情况,黄健婉拒采访并在电话中否认了降职“与案·件有关”。

    其实,上级公·安部门早有对于该案·件的指示。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广西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徐荣志、黎某信·访案·件进行核查处理的通知》要求,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就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执法办案问题的信·访材料,针对有关问题部署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于2012年9月30日前书面报于我局。”“该信·访案·件于2012年10月30日前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结情况。”

    2012年12月27日,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给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召开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研讨会的通知》,要求梧州市公·安局会同藤县公·安局,就案·件的侦办情况、信·访事项处理工作情况以及案·件处理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准备好详细书面汇报。

    而对于此次的汇报情况,今年1月16日上午,在藤县公·安局的大院里,被撞见的县公·安局局·长林峰并未告知本报记者。

    记者了解到,公·安部经侦局、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的通知要求2012年10月30日前办结案·件,而藤县公·安局在2012年10月24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让黎某等当事人感到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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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16: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遭质疑

    在黎某投资项目遭遇股东侵占事件的处理中,外界针对藤县公·安局的质疑不断。

    2011年7月4日,藤县公·安局委托中天银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所出具的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刘芳平在担任米兰公司法人期间,利用职务多次通过虚增债务、虚列支出、多列支出等方式侵占米兰公司人民币513万元。

    而综合《司法会计鉴定书》列示的数据,2010年来,刘芳平通过向他人借款不入账等方式,共挪用米兰公司三笔资金合计1325.76万元。

    “这个数据藤县公·安局领导、检·察院为何视而不见?”在股东徐荣志看来,藤县公·安局对该案·件的处理有多处存疑。

    首先是刘芳平怀孕没有依据。徐荣志说,2011年2月4日,藤县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超声描述,未见卵黄囊回声。“诊断医生吴某告诉我,她没有说刘芳平怀孕。”

    对此,藤县公·安局局·长林峰身旁的另一负责人则对本报记者强调,“(刘芳平)是正规的怀孕,不是乱来的。”

    在藤县采访期间,本报记者试图找到本案的另一个当事人刘芳平,但只是得到了其手机电话。1月16日,本报记者致电刘芳平,但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她不是刘芳平本人,而是刘的亲戚。在了解了本报记者要采访核实的问题后,她称,刘芳平出差在外,待她回来后再答复相关问题。随后,本报记者又多次致电,但对方手机却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本报记者仍未收到对方任何回复。

    其次就是藤县公·安局直接插手米兰公司事务。徐荣志透露,2011年9月30日,“我们(和黎某)在给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的《紧急报告》中称,藤县公·安局在查处犯·罪·嫌·疑·人刘芳平期间,已依法扣留了米兰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但公·安局在查封米兰公司印章时,并未通知我们到场,我们也未在公司印章的封条上签名。”

    米兰公司印章在查封期间,2011年9月26日,藤县公·安局副局·长黄立观强令经侦大队启封使用公司印章。徐荣志表示,“据公·安机关查证统计,初步确认刘芳平的对外债务约1个亿,如果再将公司印章交给她,她在这些债务文书上盖上公司印章,转变为公司债务,不仅会造成股东损失,引起公司破产,而且会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2011年10月28日,梧州市政·法·委指示相关领导负责落实米兰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必须在三方股东在场、并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返还。

    但是,此举并未奏效。

    黎某回忆说,“2011年12月28日,藤县公·安局通知我们三方股东到场,在副局·长黄立观的指使下,组织公·安人员强行启封公司印章发还给刘芳平。对此,我们股东严正抗·议,因为解封公司印章必须按照全部股东已签字认可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执行,必须将公司印章存放于股东三方共管的保险箱。”

    此事件后,主管局·长黄立观平级调到广西苍梧县担任公·安局副局·长。记者到苍梧县城时,接通了黄局·长的电话,要求与他见面采访,黄局·长婉拒,而对于本报记者提出的问题,黄局·长则称“工作调动与此事件(刘芳平案·件)无关。”1月16日,藤县政·法·委书·记唐永清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是正常调动。”

    对于此案的性质,黎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刘芳平案是藤县当地人所共知的诈骗案,铁的事实是我们委托徐荣志收购米兰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而刘芳平私自将我收购回来的股权据为己有,并将自己登记为法人代表,拒不执行全体股东会决议。相反,她却到工商部门登记骗取我们应有的股权。在2011年后公开不承认我们实际股东身份并称别人已收购了我50%的股权。”

    单薄的《审查意见》?

    2012年6月13日,广西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出具的《关于对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芳平、梁赞珠涉嫌经济犯·罪的审查意见》(简称《审查意见》)中表示,藤县公·安局在办理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梁赞珠涉嫌挪用资金两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着不依法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两案涉案金额巨大,影响大。

    同时,广西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在审查中还发现该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在办案程序上,(藤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芳平采取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缺乏法律依据。藤县检·察院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并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刘芳平)仍然有犯·罪嫌疑,(因此藤县公·安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是违法的。

    上述《审查意见》认为,藤县公·安局扣押米兰公司公章,返还还存在有瑕疵。

    卷宗材料显示,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藤县公·安局)对涉案资金往来未查清楚,涉案人员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造成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意见》还认为,对梁赞珠涉嫌犯·罪立案后,办案单位经法制科同意提请刑事拘留,藤县公·安局领导以“退查”为由不同意予以刑拘,也不采取其它侦查措施,以致该案侦查工作不依法推进,同时也造成对刘芳平私自将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借给梁赞珠使用,涉嫌挪用资金案等关键证据断链。

    1月16日,正逢藤县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本报记者见到了覃姓检·察长,他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述《审查意见》“不能代表公·安厅的态度,只能是经侦总队的意见。”

    “(我们)请示上级检·察院,上级也派人过来看了案卷,当事人也告状了,区检·察院也审理过,调查看过。”覃院长告诉本报记者,“(我们的)书面材料都给了公·安,所以(没法给你们)。当时的当事人都调动了。”

    覃检·察长认为,“仅凭(广西)公·安厅的结论还不能完全定论。也不能仅凭这个结论就改变我们的观点,还必须依据广西自治区检·察院、高法、公·安厅的三级审查。”

    在藤县公·安局局·长林峰看来,“这个案·件有点复杂,两个股东在争。后来没再深入调查,(刘芳平)犯·罪主观不明显。”

    “关系到维稳,办案程序上没有大的问题,一点小问题是有点,大的条文上是没有违法的。双方都是在背后找领导,看谁的关系硬。藤县的很多案子就这样。”林峰说,“(米兰)公司的管理很不规范,公司很多记录都没有,很典型的家族管理。如果发现新的违法线索,还要继续查的,如果没有(就走法律程序)。”

    各方声音

    对于上述事件而言,如果说广西公·安厅的《审查意见》还显单薄的话,那么其他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的回答则耐人寻味。

    1月17日,本报记者赶到藤县塘步镇,在镇政··府找到了下乡考察的现梧州市人大副主任竺坤松(原梧州市政·法·委书·记),并与藤县县委书·记莫亦坚相遇。

    “(质疑)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违法,我分析有这几个可能但不一定是:首先是我本人未干涉,但不能保证其他人没干涉;第二是市公·安局领导可能有对县公·安局的压力;第三也可能是市里其他领导的干预;第四也可能是县委书·记、县·长干预。因为过去的打·黑行动表明,某领导有这些方面的行为。”竺坤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乱作为有两种,一种是无意,一种是故意。无意是环节把握不准,简单采取措施;有意是受利益驱使,所以要搞清楚后,认真查处。”

    “从人大的角度讲,人大有责任对‘一府两院’监督。如果有人告知情况后,定要督办。必须要求并督促县公·安局如实汇报情况,如果错了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认为有理就要讲出个一二三四。”竺坤松说,“要把事情搞清楚,在这个问题上违规操作或受利益驱动去伤害另一方,是要坚决查处的。”

    藤县县委书·记莫亦坚则告诉本报记者,“我是2011年6月份来到藤县的,三个月后才知道(刘芳平案·件)的,感觉很复杂。但是,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来对待,(他们的)楼盘必须保证交工,否则几百户业主的社会稳定就是问题。”

    “对刘芳平案·件县公·安局为什么没有补充侦查,具体情况不清楚。但在书·记、县·长的层面,没有受到来自任何层面的压力,其它也不属于(我们)所管范围。”莫亦坚说。

    他表示,“公·安厅来认定是最好的,内部人的问题一定要坚决处理。藤县的投资环境很好,现在已是挑商选商了。”

    “这件事太敏感了,哪里都有告状信。但我们会依法办事,处理这事我很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月16日,藤县政·法·委书·记唐永清在他的办公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事情,我不敢说实话,也说不出来。没有难言之隐,也没有受到来自上面的压力。总之,事情很复杂,我也不清楚,不知道。”

    而藤县政·法·委的王副书·记则认为,“(藤县)政·法·委会议纪要处理很恰当,还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来看也是这样的,依照检·察院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刘芳平案最终应如何解决,竺坤松对本报记者表示,“最近听说两家在打官司。因为我曾是老政·法·委书·记,所以已转告市法院院长要公道、公正、公开地处理好,最好不裁决,如果能调解最好,结果一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律的检验。”

    竺坤松说,(案·件)现在到了这程度,建议把事实搞清楚,法律要讲公正,依法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再裁决。

    “这两个事件(我)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一直不清楚。对(我)个人的攻击不在乎,经得起检验。但(处理起来对)双方一定要公平公正。”竺坤松反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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