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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一个“毁商”事件的背后-最新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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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0: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习总说“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且看广西藤县是如何演绎真实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大戏“三步曲”。


揭秘第一曲:上有政策篇


    公安部经侦局2 0 1 2年8月2 1日下发《关于对广西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徐荣志、黎凌信·访案件进行核查处理的通知》要求,该信·访案件应于2 0 1 2年1 0月3 1日前予以办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召开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案件研讨会的通知
    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按照公安部经侦局2 0 1 2年8月2 1日下发《关于对广西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徐荣志、黎凌信·访案件进行核查处理的通知》要求,该信·访案件应于2 0 1 2年1 0月3 1日前予以办结。通知所附信·访材料中材料反映:藤县公安局在侦办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股东刘芳平、梁赞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有证不取、有案不查,并在上级公安机关调阅案卷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违法将暂扣的公司印章和财务资料返还犯·罪嫌·疑人,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案件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并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办案。
    据悉,藤县公安局已于2 0 1 2年1 0月2 4日对该案作撤案处理。对此,公安部经侦局要求我总队就撤案情况以及撤案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提出执法监督审核意见,并根据意见视情审定对该信·访事项是否作办结处理,而办结情况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为及时回复部局,确保我区经侦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成绩,我总队定于2 01 2年1 2月3 1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总队四楼会议室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请你支队接到通知后,会同藤县公安局,就案件的侦办情况、信·访事项处理工作情况以及案件处理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准备好详细书面汇报,由一名支·队领导携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主办人员以及案卷材料参力口。


揭秘第二曲:下有对策----研究对策


    中共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
    会议纪要
    中共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 01 2年1 0月1 3日
    中共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
    关于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案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
    2 01 2年1 0月1 2日上午,藤县县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就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进行研究,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领导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县公安领导通报了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情况及对案件的处理计划:
    2 0 1 0年11月2日、11月8日,徐荣志向藤县公安局控告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要求立案侦查。经审查后,县公安局于2 01 1年1月5日、7月7日先后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立案侦查,2 01 1年1月3 0日对刘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 0 1 1年7月7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刘芳平。经审查后,同年7月2 7日,县检察院以刘芳平侵占、挪用资金主观故意不明确,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经补充侦查后,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 8日重新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刘芳平,9月30日,县检察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环予批准逮捕的一决定。2 01 2年1月5日,县公安局解除对刘。芳平取保候审,至今,没有收集到新的证据: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计划: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作撤案处理:
    二、会议认为,从解除对刘芳平的取保候审至今,县公安机关也没有收集到新的证据,目前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批捕。有鉴于此,会议认为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三、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要引导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内部经济纠纷,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今后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证据,再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重新立案。
    参加人员:
     ---------------------------------
    林  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
    覃祖瑜县检察院检察长
     ----------------------------------------
    黄炳良  县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长
-----------------------------------------
---------------------------------------
    记  录:何观联(兼)
    中共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 01 2年1 0月1 3日印发   


揭秘第三曲:下有对策----经典秘籍:


    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侦查情况汇报
    2 01 0年1 1月2日、1 1月8日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股东徐荣志到我队报案,控告另一股东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接报后,我局对米兰公司帐户及公司会计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查: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芳平,工商登记股东为刘芳平和徐荣志,其中刘芳平出资55 0万,占68. 75%股徐荣志出资2 5 0万,占31. 25%股份。
    公司内部实际股东为刘芳平、徐荣志、黎凌和范金颜夫妇,在2 01 0年9月7日《股东决议》中确定黎凌夫妇占5 0%股份,其余5 0%由刘芳平和徐荣志共有。
    2 008年8月1日,黎凌全权委托徐荣志收购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因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和藤县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产生纠纷后,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曾剑民和徐荣志就土地收购和股权转让纠纷达成和解(详见(2009)珠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同意将位于藤县河东广场东西两侧的A地块、B1地块进行分割,A地块归徐荣志所有(即现在米兰公司开发的国贸大厦.国贸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2 01 0年9月7日,根据米兰公司第五次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通过:“1、协议股东黎凌占股50%,原在工商税务局登记在刘芳平名下的70%中转50%给黎凌指定人范金颜。……4、其余50%股份是刘芳平和徐荣志共有,按原来股东约定出资两方对账确认报股东会审核在变更股权登记时一同办理”.
    但是,米兰公司至今尚未重新确认刘芳平、徐荣志的出资额,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随后,我队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刘芳平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条件。并向市局法制科、经侦支队作了汇报,同时将案卷材料交市局法制科审阅。
    2 01 1年1月5日我局决定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2 01 1年1月3 0日我局决定对刘芳平执行刑事拘留,送蒙山县看 守所羁押。
    对刘芳平刑事拘留后,市经侦支队领导带领法制科来指导办案,并要求尽快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同年2月4日因刘芳平怀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所出具的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
    意见:
   (一)、刘芳平未按照米兰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审批的报销支出49,1 9 3,580. 25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二)、在刘芳早未入账支出部分的“何顺棠退场现金支出”中,有多列支出7 5 5,039. 95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四)、刘芳平有涉嫌挪用公司资金457,600. 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五)、有虚增米兰公司欠刘芳平个人债务378,612. 48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六)、刘芳平虚列个人支出200,000. 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七)、刘芳平虚列个人支出800,000. 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八)、刘芳平有涉嫌挪用公司资金1230万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九)、刘芳平有涉嫌挪用公司资金500,000. 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十)、有虚增米兰公司欠刘芳平债务300万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2 01 1年7月7日我局对刘芳平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同日,我局以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提请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藤县米兰公司从一开始成立至案发,公司的管理比较混乱,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更加不规范,部分列支不入帐,公司没有固定的会计、出纳,没有健全的会计帐簿,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制度。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
    资金往来较多,资金往来情况不清。犯·罪嫌·疑人刘芳平作为公司继任法定代表人,同样不按照公司法、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并违规赴理公司帐务。本案证据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刘芳平侵占、挪用资金主观犯意不明确。
    7月2 7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决定退回我局补充侦查。
    根据藤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刘芳平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我
    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及米兰公司股东徐荣志、黎凌就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 96 -1号)中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并对米兰公司的财会人员江冰、唐平、刘瑜及案件有关证人麦家荣、刘仲杰、刘仲基、龚建华、钟耀玲、
    李柳婷、梁彩连、吴浩志进行了询问。
    在对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多次讯问中,她没有供述所有涉案资金的去向,都是辩称所有涉案资金已投入工程中去,但她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开支证据来证实。
    经补充侦查后,我局于2 01 1年9月2 8日,重新提请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芳平。
    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我局无法查实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涉案款项去向不明。
    9月3 0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芳平,决定追回我局补充侦查。
    2 01 1年1 0月2 1日,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向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文,调阅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卷宗。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夭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所出具的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对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应付土地款实际支付土地款以及该公司股东刘芳平、黎凌、徐荣志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鉴定。
    2 01 2年1 0月5日,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将该案卷宗退回我局。
    2 01 2年1月5日,我局决定解除刘芳平取保候审。
    2 01 2年1 0月1 3日,中共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共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关于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会议认为,从解除刘芳平取保候审至今,县公安机关也没有收到新的证据,目前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批捕。有鉴于此,会议认为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我局于2 01 2年1 0月2 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对此案双方当事人都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为了做好该案当事人的“停访息诉”工作,我局做了如下工作:
    1、联系该案双方当事人,告知该案办案的进度和法律依据,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2 01 2年1 1月1-2日,我局经侦大队派员前往广东中·山市找黎凌和珠海市找徐荣志,告知我局依法撤销刘芳平涉嫌职务、挪用资金案案件的决定。由于黎凌、徐荣志均外出,只见到了黎凌的妻子范金颜,徐荣志的丈夫黎茂强,经侦大队的民警依法眚知了我局撤销案件的决定。
    2、告知该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01 2年1 2月,市局经侦支队在案件评查中提出以下意见:该案的办理符合程序规定。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虽然该案已经撤案,但藤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刘芳平,所以仍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发现新证据证明刘芳平有犯·罪事实,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主角再现:刘芳平何许人也,真实姓谁名谁,何方人士?



敬请期待更爆炸型证据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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